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筑加层、改造工程抗震防灾管理,维护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防御地震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城镇房屋建筑进行加层、改造时,均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加层,是指在原有建筑物顶部增加建筑层数从而增加结构荷载的工程建设活动。本规定所称的改造,是指对原有建筑物内部和外部增加或拆改墙体及其他建筑结构构件(包括装修拆改墙体、构件)的工程建设活动。 个人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原则上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建筑进行加层、改造,应不破坏原有受力结构,符合抗震规范、规程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抗震能力。 对原未经抗震防设的建筑进行加层、改造,应当同时对原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 危险房屋及结构严重损坏房屋不得进行加层。 第四条 加层、改造工作应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符合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建筑加层、改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发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设计。 (三)将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安全审定。 (四)持抗震安全审定批准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建筑加层、改造抗震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六条 建筑加层、改造工程的抗震安全审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级机关在宁单位的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县(市)所属单位及省属其他单位的工程,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进行加层、改造,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建筑加层、改造工程经抗震安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持批准书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未经批准的加层、改造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九条 建筑加层、改造工程设计应当由持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设计,应按照有关建筑结构及抗震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第十条 建筑加层、改造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加层、改造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企业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加层、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加层、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原建筑加层、改造工程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加层、改造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加层、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施工或责令抗震加固。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加层、改造的工程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应责令有关单位进行补强或抗震加固。 第十五条 建筑加层、改造的其他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