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录
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1-10-17 08:50:37点击:4945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3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水务局2011年9月1日联合签发,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水务局   

一一年九月七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以及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完善和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坚持“项目计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不得减免,不得拒支拖欠,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确定安全生产费用且不低于本规定,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并提出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单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存入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原则上按照工程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的比例拨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以下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十一)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应当按照工程开工阶段、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竣工阶段,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拨付。

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工阶段:安全生产投入措施清单及使用计划;

(二)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安全生产投入执行情况报告;

(三)竣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投入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投入措施清单及使用计划组织实施。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拨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投入措施清单及使用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实施质量达到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实施综合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开工阶段、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竣工阶段安全生产费用的审查、审核和备案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备案、监督管理等情况,每季度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拨付和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拨付和使用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本规定计取、拨付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1号楼3楼  苏ICP备17043798号
技术支持:南京深拓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