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录
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17 08:38:37点击:7843

第一条  为了在全省建筑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科技兴业意识和科技引擎作用,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推动建筑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建质[2005]26号)和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3)”(苏建管质[2003]40号)新技术。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以下简称目标工程)是指经企业申报、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第四条  目标工程的立项条件是:
1、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六项以上、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3)” 两项以上(建设部除外)新技术,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若干其他新技术的工程。
(2) 应用了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或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3)”某一项(子项)新技术,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若干其他新技术的工程,且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3、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作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
4、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需打印件),一式两份,省内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外工程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初审后上报。
    第六条  已经被批准列为目标工程的,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原批准单位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  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目标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于省外目标工程,省各驻外办事处要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每半年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于5月底和11月底前书面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目标工程进行抽查。
    第八条  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需打印件),向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或省各驻外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
成果评审采取集中发布、专家点评和随机抽查施工现场的形式。
    第十条  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等;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及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实施工程中总结出来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
第十一条  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5)现场演示发布的效果。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目标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应用成果评审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
执行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专家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的江苏省建筑业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目标工程通过评审,其主要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其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时,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目标工程,按照程序公告并授予“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可优先参加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工程,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批准单位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2]82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1号楼3楼  苏ICP备17043798号
技术支持:南京深拓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