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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09-10-17 08:38:08点击:8496

第一条  为推动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推广智能与绿色建筑,实现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目标,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规范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是指经企业申报、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推荐,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考核,经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组织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的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的管理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组织申报、现场考核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的申报立项条件是:
一、在施工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规模和范围如下: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2、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及其以上,单体高层住宅(含小高层)、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其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
3、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4、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5、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6、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7、其它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及其以上。
三、在建筑节能、节材、环保和工业化等方面符合《江苏省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评审暂行标准》。
第五条  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成立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向审定委员会通报初审意见,提出参评推荐名单, 聘请的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考核。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批
1、施工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填写《江苏省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申报书》,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单。
二、过程监督
1、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2、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打分。
三、成果评审
1、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江苏省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申报书》中提出的内容,且工程主体通过竣工验收后,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并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成立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2、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发文对通过审定的项目授予称号。
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八条  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签署意见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省建设厅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符合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标准的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按节约提成的激励制度,对于创建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建筑业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资源节约和环保型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其称号。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工程现场考核、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将取消审查的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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