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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09-10-17 08:39:54点击:7485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约谈告诫工作。
第四条  约谈告诫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二)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的对象为发生三级以上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一年内发生二起四级以上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对象依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约谈告诫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5日内进行。约谈前,约谈单位应当向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具体事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第八条  约谈告诫谈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谈,应向约谈对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记录人员应当做好约谈告诫书面记录(见附件二),并建立档案。
第九条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在约谈告诫谈话后10日内向约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告诫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通知书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记录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通知书
 
单位名称
 
被约谈单位
法定代表人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盖章)
 
        日)
 
       
 
附件二: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负责人
 
参与约谈人员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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